当前位置 > 首页 >详细页面
    联系我们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沥滘振兴大街10号

    联系:龚玟宾

    手机:

    Q Q:1156772599

    邮箱:bmid@benchmark-id.com

    微信:

    小程序

    广州机械外观设计,细心贴心,放心选择

    2024-12-03 11:17:02 2373次浏览
    价 格:面议

    我们都知道,越是精美的东西越是惹人喜爱,机械设备也是如此。而我们平常所见的那些简洁、大气、美观、让人赏心悦目的机械设备形象是通过的工业设计实现的。在进行机械产品的外观设计时,需要用到很多设计技巧,以提升产品外观视觉效果。下面我们通过一些专业的机械产品外观设计案例,简单聊聊如何提升机械产品的外观视觉效果。

    机械外观设计的作用不外乎下面几点:

    (1)产品造型应满足产品功能要求,充分体现功能使用合理性、宜人性 和环境适应性及形体精美为主的物质与精神功能要求。

    (2)造型设计时应考虑实现形体的结构、材料、工艺等条件,在此 基础上,设计出具有时代感的好产品。

    (3)要具有形体良好的立体效果与视觉效果,即稳定、协调与均衡。

    (4)在确定产品造型的任何参数及布局时要注意操作位置、动作轨迹、 工作程序以及操作工人姿态变化应符合人体功能的要求。

    (5)造型设计还应考虑具备良好的工艺性和艺术性,线条应简明、合 理

    在机械设备外观设计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1、机械设备产品分析

    作为设计过程中必须要经过的流程,对于机械设备产品分析来说,机械本身的外观需要科学合理化,符合大众审美,色彩搭配均匀等都需要考虑到,所以不得不进行产品分析。

    2、机械设备外观设计与内部结构合理性

    外观设计对于产品内部有一定的带动作用,所以需要注意与机械内部结构的合理衔接,因为机械表面与内部构造是紧密相连的,所以需要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如果外观设计做的不好,那么可能在外部与内部结构相连接的时候,部件的尺寸大小会有不合适的地方,这样就会加了材料的消耗和时间成本,所以合理性这一点必须注意。

    wps20.png

    3、与客户沟通机械设备外观设计

    与客户的沟通是设计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因为设计的原则就是以人为本,所以满足客户的需求是一个大前提。与客户沟通的时候需要注意,不仅仅是满足客户的需要,还需要跟客户说明相关的事宜,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沟通技巧也很重要,一般来说设计师会拿一些的设计效果图与客户进行沟通,并且讲解相关设计流程。

    4、机械设备设计的调试

    机械的调试基本上就是对产品设计之后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行调整和优化了,而正所谓一万次的理论不如一次的试验,所以这***程也是很关键的。正是因为有了对于机械产品设计的调试,才能够发现设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之后想办法解决问题,这一次次的过程才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来,所以这一点注意事项也很重要。

    推荐新闻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品(产品)外观设计的内容,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外观设计。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美国也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美国联邦商标法的第43条第1款是一个非常广泛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包括禁止商品或服务的虚假来源和虚假表示,也包括禁止虚假广告宣传。从字面上看,第43条第1款所列出的保护对象虽然有“在商业中使用的文字、术语、姓氏、符号、设计,或以上之组合”,但没有明确列出产品的外观设计。然而,从1976年第八巡回法院的“卡车”一案开始,联邦商标法第43条第1款就被解释为也保护产品外观(Trade Dress)。在一开始,商品外观还只是指产品的包装,但随后不久即被解释为也包括产品的外形和装饰。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这说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是具有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否则,他人就不会去模仿。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网友评论
    0条评论 0人参与
    最新评论
    • 暂无评论,沙发等着你!
    被浏览过 9474830 次     店铺编号10399386     网店登录     免费注册     技术支持:图文印     胡俊芝    

    13

    回到顶部